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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     点击:

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福建省委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目标任务、范围对象,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法治保障。为全面贯彻《条例》,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把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成效纳入党的建设工作考评和绩效考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党委(党组)应当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统战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统战干部队伍结构;解决统战部门以及统战系统各单位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必要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统战委员。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单位,党组织配备统战委员;有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级党委派出机构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党委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团体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海外闽籍华侨华人和侨胞、侨眷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做好统战系统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协助做好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部门和侨联、台联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侨联、台联、社会主义学院(校)、职教社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省委统战部领导省社会主义学院、省职教社党组;加强对省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协助做好省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负责文史研究馆馆员的推荐提名工作;负责省黄埔军校同学会、省金门同胞联谊会、省留学生同学会、省福马海军联谊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支持配合外事、对台、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各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或者委员担任,任用情况报省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条省、市、县(区)党委建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对贯彻落实统一战线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一)会议协商

专题协商座谈会。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主要就事关大局的问题进行协商,每年不少于2次。

人事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进行协商。

调研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委托党委统战部主持召开,主要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重点考察调研课题、调研成果及建议进行协商,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一般每年2次。

其他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或委托党委统战部主持召开,通报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

党委负责同志或委托党委统战部,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做好联谊交友工作,与所联系交友的统一战线代表人士谈心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可以约请党委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多党合作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三)书面协商

党委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

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党委和政府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重要情况和重点调研课题通报机制,畅通知情渠道,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知情出力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调研。党委和政府在组织事关重大决策的考察调研时,可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会议、培训和考察、调研等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和经费上的保证并计算工作量,所获得民主党派中央、省委会的表彰奖励应当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业务范围同相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建立和完善对口联系制度。党委领导同志的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可以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关建设,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培训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无党派人士工作、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等。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十八条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做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留学生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设区市以及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二十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载体,省、设区市以及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二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挂钩帮扶政策延伸至全省各民族村,加大对偏远少数民族村的扶贫开发力度,实施科学扶贫、精准扶贫。扶持民族乡村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少数民族群众持续稳步增收。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支持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和民族乡(村)卫生院(所)建设。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举办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和传统体育活动,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文化精品项目建设。推动闽台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合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建立健全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保障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享受均等社会公共服务。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党委或者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设区市、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大或者政协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应当各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乡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优秀干部,统筹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配备。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促进转化、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促进网络宗教行为健康有序。

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境外势力干预和支配我省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在我省进行渗透活动。

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第二十五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支持宗教团体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发挥积极作用。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加强县级以上宗教工作机构建设,保证宗教工作部门有充足的行政执法力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应当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服务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弘扬闽商精神,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定期表彰、大力宣传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以闽商好故事为载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建立完善摸底调查、正面引导、政企沟通、培训互动、协调推进、综合评价机制。

(二)做好法治和诚信宣传教育,加强法律维权服务和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政企会商制度,形成健康的政商关系,建立健全统战部领导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联系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投身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设区市可以成立光彩事业促进会。

(五)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重视做好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三十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民主党派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可授权本级工商联作为本地区经济类社会团体组织业务指导单位。支持工商联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二)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工商联应当建立党组,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兼职副主席、总商会副会长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四)加强基层工商联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稳妥推进会员组织建设。积极创建“五好”工商联。

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由工商联组建、管理、联络的团体会员是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组织进行指导、引导、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保证组织关系不能割断,工作渠道不能切断。支持、引导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立具有社会组织性质的闽商服务中心,保障工商联、商会有充足的工作力量开展工作。加强对异地商会的联络引导,促进闽商资金、项目回归。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二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从福建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发挥统一战线的功能和作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三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华人、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中华文化学院等,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六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一般应当有15%以上的党外干部。根据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使用的需要,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后备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协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无党派、民族、宗教、港澳台海外等领域都应当建立相应的后备队伍名单,有重点地加强培养。党外知识分子集中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外后备干部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个别需要吸收入党的,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高等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做好党外人才的储备培养和资源配置工作。每年录用的选调生非中共党员应当占10%左右。

第三十七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将统一战线培训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协调解决社会主义学院机构、教学场所等方面的问题。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有条件的省、设区市委党校可建立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研究机构,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教学计划。党外代表人士每五年轮训一次。每年教育培训计划由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与社会主义学院共同制定,参加调训对象所在单位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把党外代表人士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推荐使用的依据。拟推荐使用的党外干部,需要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或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因特殊情况在使用前未参加培训的,在一年内补训。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建设,每年选派一批党外干部到基地挂职锻炼。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中不少于35%,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不少于30%,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副主任,省、设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省、设区市政府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工作部门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县级参照执行,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各县(市、区)应当配备1名以上党外干部担任乡(镇、街道)行政正职。

第四十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在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并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专职副主席。省、设区市政协应当至少应有1名以上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兼职副秘书长。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汇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邀请列席政协会议的海外华侨华人、台湾人士、异地商会负责人的人选,由统战部商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上级党委对人事安排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没有按照要求配备党外领导干部人选的,不予审批。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应当通过交流选配;党外干部一时选配不上的,应当留出空额,适时增补。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过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外领导干部列席党委(党组)会议。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组织部、统战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和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统战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3日起施行。